11月1日起,《北京市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实施,在全国率先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出台地方性的实施细则。
近年来,药品网络销售日趋活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细则要求,从事处方药销售的药品网络零售企业和第三方平台的网站首页、医药健康行业板块首页和平台商家店铺主页,不得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通过执业药师审核前,处方药销售页面不得展示或提供药品说明书,不得含有功能主治、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信息。
根据细则要求,药品网络销售坚持“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的原则,线上销售的药品必须经过药监部门上市许可;线上销售药品的主体必须是取得相应资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要在线下实体的质量管理职责中,增加线上质量管理要求和内容。
北京市药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更好地体现“放管服”,从事药品网络销售的企业,仅需通过北京市药监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报告,即可开展药品网络销售业务。
据悉,细则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首都网络经济发展实际,由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共5章38条。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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