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为进一步做好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工作,加强企业国有资本基础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中央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本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明确,财政部是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的管理部门,履行制定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设计监制《产权登记证》,建立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信息系统;负责部门所属一级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核发、换发或收回《产权登记证》;指导中央部门开展部门所属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监督检查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等职责。
《暂行办法》还明确了直接投资兴办或管理企业的行政事业单位为主办单位应履行的职责:1、根据财政部制定的部门所属企业产权登记管理规章制度和中央部门管理要求,指导并督促本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工作; 2、审核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3、监督检查本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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