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研讨会在杭州召开

来源:  企业观察网       作者:谭立 夏菲菲 叶定川 张桂龙      发布时间:2021-7-9 10:50  |  

2021年6月26日,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研讨会在浙江省杭州市浙大城市学院工教5号楼多功能报告厅举行。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周国辉、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陆剑锋、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丁祖年、浙大城市学院校长罗卫东、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张曙明等领导和嘉宾出席会议。数字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第一届理事会选举现场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数字法治研究会会长丁祖年

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研讨会由浙江省法学会、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办,浙江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共同承办,围绕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问题进行了研讨和交流。

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研讨会主会场工教5号楼多功能报告厅

浙江省委网信办、省商务厅、省经信厅、省大数据管理局、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省市县机关,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宁波大学、浙江警察学院、浙大城市学院等高校,阿里巴巴、蚂蚁金服、华数传媒、宇视科技等数字企业,天册、泽大、金道、垦丁、万商天勤、大成(杭州)、盈科(杭州)等律师事务所和浙江省智能技术标准创新促进会等行业组织代表共150余人出席本次研讨会。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周国辉

浙江省政协副主席周国辉对大会的召开表示祝贺。他指出,以新一代移动互联网牵引的数字经济是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最显著标志和最重要趋势,人类已经进入“数化万物”的数字时代。浙江得风气之先,早在2003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就亲自倡导和大力推动“数字浙江”建设。近20年来,浙江始终以“八八战略”为指引,用数字经济引领带动高质量发展,以政府数字化转型牵引治理体系的数字化协同,撬动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的全面发展。数字化转型改革已经成为浙江新的标识。今年省委部署开展数字化改革工作,成为新发展阶段浙江全面深化改革新的总抓手。在这样的大场景下,我省率先成立数字法治研究会开展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的学术研讨,以加强数字法治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正当其时、恰逢其势、意义重大。希望省法学会数字法治研究会紧紧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数字领域重要立法,准确把握发展与治理、促进与规范、法治与自治的关系,聚焦我省数字领域立法、执法、司法实践和完善数字领域依法治理的制度体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立足“数字浙江”建设实践、聚焦保障数字化改革纵深推进、围绕完善我省数字治理体系开展数字法治研究,努力形成一批有辨识度、有影响力又实效管用的数字法治研究成果,积极推动建立一整套数字治理领域的“浙江标准”和“浙江方案”,为我省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区、奋力打造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优越性的“重要窗口”作出研究会的应有贡献。人民政协作为最广泛的统一战线组织、专门协商机构和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努力在数字法治乃至整个依法治国和现代化治理中发挥智力密集、阶层多元、联系广泛、凝聚共识和建言资政的独特作用。

浙大城市学院校长罗卫东教授

浙大城市学院罗卫东校长首先对各位领导、嘉宾和代表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随后,他回顾了浙大城市学院的建设和发展历程,虽然时间不长,但很有特色,主要是教育抓得非常紧,这是它的最大优势。在去年学校转公升级之后,学校发展进入新阶段。在考虑新一轮学科建设布局重点时提出要围绕四个关键词。首先是“城市”,作为城市学院必须把城市文明全面地研究透,当然也应当联系乡村振兴来进行探讨,这是一个综合性课题;其次是“应用”,要注重培养应用型人才,进行应用性研究,“应用”这个关键词一定要抓住,它与做“学术”不太一样;第三是“数字”,这是浙江本土、特别是杭州的最大特色,必须把“数字”这篇文章做好,一定要做深、做透;最后是“安康”,即安全与健康,这是我们这个时代最重要的两个方面。他强调,要以这四个关键词来共同打造新的学科群,布局学科战略。为此,学校成立了城市大脑研究院、幸福城市研究院、数字金融研究院、未来城市研究院等学科平台,还将建立康养研究机构等。数字化改革之后,各方面都面临巨大问题,首当其冲的就是法治问题,要进行深入研究,这不是简单的数字化问题,而是要用数字化的手段来牵动整个改革,期待各位专家、学者畅所欲言,提出自己的观点,特别是如何培养数字化法治人才。他提出,浙大城市学院作为数字法治研究会的一个发起单位,肯定会全力依托自己的办学资源,与相关兄弟单位、实务部门等一道为我省和国家数字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

浙江省委政法委一级巡视员、省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陆剑锋对会议的胜利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数字法治作为全省数字化改革“1+5+2”工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浙江的生动实践,是一体推进法治浙江、平安浙江的重大战略部署。成立数字法治研究会,积极搭建政产学研有机联动的数字化理论与制度建设交流平台,充分发挥研究智库的作用,有利于更好地服务全省数字法治改革,以此撬动政法工作的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和动力变革,对保障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通过数字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数据、隐私安全、数据共享、数据确权等方面的研究,推动数字贸易规则和数据立法工作。就此,他谈了三点想法。一是以更高的政治站位统筹谋划数字法治建设,用足用好习近平总书记留给浙江的理论财富、实践财富、精神财富,深学笃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推进数字法治建设当中展现更大作为,走在全国前列。二是以宽广的格局视野部署推进数字法治建设,紧紧围绕为数字经济社会营造公平公正、健康有序的环境,充分发挥我省数字技术优势,以有效的数字法治体系保障推动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真正把数字法治的先发优势转化为制度优势和治理效能。三是以务实的工作举措提升数字法治建设成效,聚焦数字法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研讨会、头脑风暴、课题攻关等形式,加强“双跨”交流合作,推动形成整体合力,努力把研究会办成我省数字法治建设的高端专业智库。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张曙明

浙江省商务厅副厅长张曙明代表省商务厅对数字法治研究会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他指出,数字经济正在进入以大数据驱动为主要特征的智能化阶段,对人类生产生活、经济社会结构和世界经济格局的影响将更加广泛、深刻,引发数字变革、产业变革和社会变革。其中,两个方面的变化和趋势愈加明显:一是电子商务、数字经济的发展由技术赋能为主转向技术与制度互相赋能、“双轮”驱动。二是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由国内市场为主转向国内国际市场一体化发展。数字经济、数字贸易国际竞争的制高点是规则和标准,规则、标准的主导权是各国竞争的重点,也是当前国际多双边谈判的重点议题。在数字法治、数字贸易规则建设上,我们不能关起门来先搞国内的一套,然后再去调整适应国际规则,而是一开始就需要加强国内数字法治建设与国际规则体系间的有机兼容。张曙明指出,在全省数字化改革的大背景下数字法治与数字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更加重要的地位。为此,他提出了三点想法和建议:一是要以整体智治的理念加强数字法治工作协同。电子商务、数字经济发展到现在,已经突破传统的条块分割,一个问题往往涉及到多个方面,如平台企业规范,不仅仅是平台自身经营活动的规范,也涉及数据利用、跨界发展等问题,政府监管需要从原来的条块分割向整体智治转变。二是要重视企业、产业发展利益。在数字法治建设中,公共利益、国家安全利益和产业发展利益是三大基本利益,在三大利益冲突时产业发展利益往往最容易被牺牲。要通过提升政策、制度的研制水平,加强各种利益的平衡、协同。三是小切口大牵引,开展一些具体的研究工作。目前我们可以从企业合规要求的角度,在数据标准、隐私保护、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一些小切口的具体研究。再如,在人工智能方面,我们也可以瞄准重点领域、优势领域(如医疗、司法、金融等),以具体产业人工智能发展为落脚点,加强相适应的数字治理制度研究。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数字金融研究院副院长

财税金融法研究中心主任、数字法治研究会秘书长谭立

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数字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谭立介绍了数字法治研究会的筹备情况。他概括地讲了三点。一是一波三折,修成正果。数字法治研究会最初由浙大城市学院牵头筹建,稍晚的同时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也在牵头成立同样的研究会,后经浙江省法学会协调,决定合并成立一个研究会。为加强力量,推动党政机关、司法部门、大型数字企业的资源,又邀请省商务厅共同发起设立,并设置商务厅和浙大城市学院两个秘书处,平行协作开展工作。经过多次磨合和协商,终于将研究会筹办工作顺利完成。二是感谢支持,努力回报。在数字法治研究会筹办和研讨会准备过程中得到了省委政法委、省法学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商务厅、浙大城市学院以及相关省厅、司法部门、同行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和帮助,特别是商务厅、浙大城市学院的领导、工作人员和老师、同学们付出了大量的辛勤劳动。对此,他表示衷心感谢,并将通过努力工作,多出成果、出高质量成果等方式回报大家的支持和期待,为浙江省数字化改革法治保障贡献力量。三是凝神聚标,扬帆远航。数字法治研究会的精神、目标、特征和内容等凝聚在它的标志中,由D、L(Digital law)两个字母组成,具有数字法治、扬帆远航、数字与法治融合、浙江地域特色、“1+5+2”工作体系等五层含义。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主任、浙江国际电子商务

研究院理事长、数字法治研究会秘书长陈巧艳

浙江省电子商务促进中心主任、浙江省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院理事长陈巧艳宣读了数字法治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候选人名单。其后,大会对候选人进行了表决,选举产生了数字法治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数字法治研究会第一届理事共120人,丁祖年任会长,罗卫东任常务副会长,张曙明等12人任副会长,陈巧艳、谭立任秘书长。

数字法治研究会成立大会暨数字法治与数字化改革研讨会集体合影

上午研讨会主题发言阶段由浙江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高艳东主持,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张继红、阿里巴巴集团法务&合规部总监王莹、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大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方洁、之江实验室标准化研究中心综合技术研究室高级工程师刘彦林做了主题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

申卫星教授介绍了数据权属分配的基本逻辑和思路。他认为,数据权属缺失是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数据作为数字经济发展的“石油”,是重要的资源,如何使其成为要素和资产、如何实现数据权属在诸多参与者之间的合理分配,关键是处理好平台企业与企业、个人之间的数据权属问题。劳动创造产权,但未必是所有权,平台企业以其资本、技术与劳动投入可获得数据用益权。为此,可借鉴自物权与他物权、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构建数据源发者用户享有数据所有权,数据处理者平台享有数据用益权的二元权利结构,实现两者各安其位、各守其界、各行其道。数据确权的意义在于定纷止争、降低交易成本和激励数据开发、利用与创新。数据用益权可实现用户和企业之间的权限分配,调和不同数据企业之间的利益冲突,确保平台企业对数据的支配权能和独立的权利机能。为此,应正确处理数据用益权的确立与财产权法定原则、数据用益权的相容性与排他性、数据用益权的支配性与可处分性、数据用益权的期限及其确定依据、个人数据所有权与企业数据用益权的边界与调和等多种关系。

华东政法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院长马长山教授

马长山教授围绕数字社会法律体系的构建,从三个方面谈了自己的看法。一是数字立法的路径转换。数据/信息确权有传统性确权、独立性确权与概括性确权三种思路,今后应转向过程性、行为性和开放性立法,包括在知情同意原则、自动化决策拒绝权、敏感信息处理、数据跨境、人脸识别和人工智能专门保护、数据分享处理和开放赋权、数据全生命周期权利保护等方面的规则设定,均应体现数据和信息的自身规律。也就是说,使数据权利从“固态”转化为“液态”,变成一种流动的、随场景而变化的权利,进而反映物理世界和数字世界的双重逻辑。二是数字社会法律体系的三维构建。在数字社会空间维度上,应基于数字化生活所展现出来的、虚实同构的空间形态,即数字化交往(网络空间)、数字化交易(商业平台)和数字化治理(基层网格化)的数字社会场域,构建起网络空间、商业平台和基层网格化的法律治理体系。在数字社会行为维度上,应基于人们置身数字化技术、数字化要素或者数字化场景而从事的生产生活行为,构建起数据和信息处理行为、区块链应用、算法决策、自动驾驶等方面的法律治理体系。在数字社会纠纷维度上,应基于数字社会关系和行为而产生的,或者采取数字化方式和途径加以解决的纠纷,构建在线纠纷解决(ODR)、智慧司法和基层矛盾数字化处理的法律治理体系。三是法律体系的运行实施。应从传统物理时空、工商逻辑、分配正义的现代法治理念中走出来,确立起数字时空、信息逻辑和计算正义的数字法治理念。但这并不是现代法治的数字化,而是其升华的2.0版。为此,应该构建数字政府、塑造数字司法、培养数字公民,进而探索中国的数字法治之路。

上海政法学院张继红教授

张继红教授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提出国家主权延伸至网络空间就是信息安全和数据安全,没有数据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和《数据安全法》对此进行了规范。数据安全的地方法治保障应着力于立法规范、组织保障、监督实施三个方面,做好数据安全与数据发展两件大事。首先,必须通过立法规范数据活动,完善数据安全治理体系。目前已经有《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安徽省大数据发展条例》等地方立法,上海、浙江等地正在进行数据领域的相关立法。其次,从组织保障来看,数据处理者与数据安全监督者应履行相应的管理与监督职责,中央层面建立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由各地区、各部门参与,特别是网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分工协调,齐抓共管。第三,从监督实施来看,应建立和实施数据安全制度、数据安全义务、数据开发利用的保障机制。国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根据数据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程度,以及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危害程度,对数据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关乎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重要民生、重大公共利益等数据属于国家核心数据,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储存,出境应符合规定并办理出境手续。为此,应确立数据处理者、数据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他相关服务提供者、有关组织和个人的数据安全义务,对重要数据处理者应加重其数据安全义务。同时,数据处理者应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上述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关于数据开发利用的保障机制,特别要建立健全数据交易管理制度。现阶段我国数据交易的理论远远滞后于实践。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东湖大数据交易中心、上海数据交易中心等数据交易平台已投入运行,它们都将去识别化作为数据交易的前提条件。国家应推进数据开发利用技术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利用数据提升公共服务的智能化水平,并应当关注数字鸿沟问题,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需求,保留其熟悉的传统服务方式,避免对其日常生活造成障碍。

阿里巴巴集团法务与合规部总监王莹

王莹发言的主题是数字时代的数据与隐私保护。她首先分析了促进数据要素流动的必要性。她认为,数据生产者、使用者和数据主体之间的互动是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必要条件。数据并没有固定的价值,其价值是在实际的使用场景中实现的。数据合理使用和共享是充分发挥数据价值的重要保障。其次,她认为与个人数据相关的消费者权益具有双重性,一是隐私被保护的权益,二是因为分享数据而获得(更好)服务的权益。用户常常需要在信息敏感度和服务质量之间做出选择。正常而言,用户一开始会谨慎地选择是否分享信息,但随着用户使用经验的积累,用户会选择更多与值得信赖的平台分享数据,拥抱更多的数字服务。随着社会的深度数字化转型,数据的产生和分享将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消费者必将持续面临日常性的是否接受更多的数据采集或者拒绝使用数字化服务的选择。为避免用户困于选择的两难,应加强数据收集使用过程中的隐私保护,引入匿名化、去标识化等隐私增强技术和控制措施。再者,关于企业数据权利的界定应实行激励与创新机制。为激励数据生产,企业应当对其投入劳动,收集、加工、整理的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企业在依法获取的各类数据基础上开发的数据衍生产品及数据平台等财产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总之,数据权属问题是一个立体、综合的权利或权益保护体系,而不是从单一角色出发直接界定的简单权利界定和分配。相关问题的分析过程,应充分结合市场规律与效率、消费者权益与个人信息保护、商业秩序与安全、公共利益与创新发展等多元视角,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

浙大城市学院城市大脑研究院常务副院长方洁

方洁认为,城市的立法不能对数字化时代正在发生的变化视而不见,城市数字治理的实践给法治带来冲击更带来启发,城市数字治理的立法选择将分化城市治理能力。从城市治理的资源动力来看,由马力到电力,再发展到算力。城市治理→市域治理→省域治理→国家治理存在紧密的内在逻辑。在我国,城市数字治理的立法实践已有基础。如贵阳、上海和杭州分别侧重以数据、一网统管、城市大脑为主题深化治理的立法支撑,更多的城市开始规模化推进数据立法。2020年疫情期间,杭州在“城市大脑”这个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上,首创城市大脑“亲清在线”场景,打造亲清政商关系,实现了“申报零材料、审批零人工、兑现秒到帐”的“直达”治理,有效解决了政策兑付落地难问题。除此之外,“民生直达”、“抬头见车位”等场景聚合都以治理实效及“流程再造”为规范治理思考提供了素材。迄今已有五年的城市大脑建设,在赋能城市治理、建设数字城市方面形成了经验特色,以实践映照了城市立法中不可忽视的治理主体、组织关系、治理方式等变化。数据协同、业务协同与政企协同形成的流程再造为制度革新提供了数字化命题与路径。在城市数字治理立法中存在着数据、网络、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等“基座”型、条治理、块治理以及整合性治理覆盖向度。她认为,在城市治理现代化对立法的要求上,以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更需尊重城市生命体的构成,从“权利”的静态应然,到“数据代表的权利”的动态在线;从“经验”决策向“科学”定规;从“静态”管理向“动态”治理。立法需要更加重视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及智治性,有效赋能城市数字治理,以实现城市中人的“安全、便捷、公平、幸福”,以及城市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上的闭环。城市数字治理的立法选择体现了一个城市包含价值观的立法架构与深度实现可能。它包括数字化公共基础设施立法、数字化整体政府的制度安排、基层数字治理的立法集成、赋能多元治理主体的制度、数字治理失灵救济制度,以及适应变化等立法技术的迭代。同时,立法也不是万能的,它本身亦是治理架构中的有机组成,与之有机配合协同的,除了已知的理论与实践认识,今后也许还可期待不断更新的认识,比如跨越人工智能的“城市智能”。

之江实验室标准化研究中心综合技术研究室负责人、高级工程师刘彦林

刘彦林研讨的主题是“数字法治标准体系的建设路径”。他认为,标准十分重要。“谁制定标准,谁就拥有话语权;谁掌握标准,谁就占据制高点。”数字法治改革应包括理论体系、制度体系、技术体系和标准体系四大体系的建设。其中,理论体系解决内涵、外延与边界问题,制度体系解决体制、机制与程序问题,技术体系解决通用技术、关键技术突破问题,标准体系解决实施过程的协调、统一和规范问题。标准体系贯穿于数字化改革的全过程、各体系之中,其在数字法制系统建设中发挥着统一数据定义、规范系统开发、支撑综合集成的作用。由此,他提出了由基础通用标准、数据标准、平台系统标准、关键技术标准、基础设施标准、安全隐私标准、治理与管理标准七个子体系构成的数字法治标准体系框架,并对每个子体系包含的标准方向进行了说明,提出了数字法治标准化工作推进路径的建议。

在下午的分会场研讨中,围绕数字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数字经济与数字化改革法治保障问题及政府与社会治理数字化法治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交流。

第一分会场/文一116智慧教室

第一分会场研讨的主题是数字法治理论与实践问题,由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特聘副教授、网络法研究所执行所长郭兵、上海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烽主持。首先,郭兵围绕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公益诉讼展开论述,分析了公益诉讼的动力不足、刑事司法功能异化、群体救济制度缺失等问题,提出有必要及时总结公益诉讼的实践经验,通过专项立法来补强个人信息公益诉讼制度。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姚瑶老师围绕《数据安全法》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她认为,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性生产要素,数据安全会影响到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等,并分析了《数据安全法》与《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的关系和各个制度之间的配套措施。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李嘉副教授着重分析了数据跨境流动问题,并对比探讨了美国、欧洲和中国的具体模式。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张桂龙老师以停车场数据共享为例引出数据孤岛问题,提出保护、尊重和促进数据权益的重要性。上海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张烽律师介绍了NFT的技术应用和平台开发所涉及的法律规制问题。他认为,NFT技术应用带来了全新的服务体验,原因在于NFT产品具有发行公开透明、内容特定化、可编程可设计赋予价值等特点,同时内在属性上与其他包括证券、货币、文化产品等类似概念相比具有独特性。因此,NFT产业应用时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在上述代表发言过程中或之后,许多人参与了讨论和交流。

第二分会场/文一120智慧教室

第二分会场研讨的主题是数字经济与数字化改革法治保障问题,由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章惠萍、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副院长胡大伟主持。浙江工业大学粟丹副教授以浙江省为例介绍了地方数字经济领域立法的挑战与应对。她认为,地方数字经济发展既需要技术创新,也需要制度供给。未来地方立法机关应在立法理念上建立数字化思维、系统性思维、前瞻性思维及灵活性思维,在制度设计上加强立法规范的合理性论证,在立法实践中加强立法精细化及发挥地方立法的语言转换、问题识别、问题转化、理论构建及制度设计的政策转化效能。浙江工商大学王惠教授探讨了税务大数据运用和纳税人权利保护问题。王教授认为,税务大数据“平台+应用”改变传统税收征管模式。在纳税人信息保护、开放、共享以及税务数据共享情况下,征纳税双方的权力-权利关系发生新的变化,税务大数据强化了税收征管权力,纳税人权利更趋弱化。为此,应当明确税务数据取之有度原则,引入“告知同意”原则,强化纳税人的知情权,赋予纳税人数据更正权、删除权、遗忘权、信息安全权以及相关监督权等权利,构建税务大数据背景下的新型征纳税权力-权利关系。温州大学法学院范兴科老师分析了地方政府数据安全立法的三重困境,即数据自由与数据安全存在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如何统筹兼顾数据主权与数据权利的保障以及数据科技的迭代升级与数据安全立法滞后的自然落差。这就要求更前瞻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科技,确立政府数据链安全的立法目标和原则,以立法形式对政府数据安全展开差异化治理,依托大数据科技进行精细化科学立法,构建政府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防护机制,确保地方政府数据链安全。浙江理工大学郑旭江老师介绍的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争议与完善路径。郑老师提出,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规制体系中的重要罪名,其主要观点是:(1)应严格落实罪刑法定原则,明确“违反国家规定”的具体内容;(2)根据不同类型控制方式呈现的控制属性和是否落实“告知—同意”规则来审慎判断有无授权或超越授权,从而客观界定是否存在控制行为;(3)完善“情节严重”中的数量认定、金额确定和司法鉴定并提出刑法规范更新的现实需求,进而主张坚守“干扰”、“不能正常运行”的核心语义范围来有效区分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适用。北名软件公司法务部总经理郭文利解析了数字法治全景图,引起了全场激烈回应。其基本观点是,整个审判流程应采用智能合约的驱动模式,在满足触发条件时自动完成。宁波大学法学院徐伟副教授分析了网络侵权中的“合格通知”规则。他提出,网络侵权中通知制度有效运作的前提之一是确立合理且明确的“合格通知”规则。合格通知的判断,应区分概括性的构成要件和具体的认定因素。合格通知的构成要件包括通知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和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不应包括对通知内容真实性负责的声明和通知系善意的声明。通知人不应以权利人为限,通知人的身份信息材料以足以实现当事人间有效沟通为限,住所地址无需作为必备内容;通知只需提供能让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合理的成本准确定位涉嫌侵权的内容即可,不以网络地址为必要;通知不以书面形式为限;我国应建立妥当的制度,帮助通知人方便了解通知的送达规则;网络服务提供者自行设置的通知要求,应以合理为限等。此外,浙江财经大学硕士生江静怡、浙江大学硕士生柳静薇和浙江工商大学硕士生刘畅分别探讨了税收征管数字化法治问题、网络货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及平台经济领域滥用用户数据的反垄断规制等问题。

第三分会场/文一124智慧教室

第三分会场研讨的主题是政府与社会治理数字化法治问题,由浙江警察学院教授、副校长金诚和浙大城市学院法学院教授、数字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谭立主持。该会场着重研讨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智慧司法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数字乡村法治问题。浙江农林大学马永双教授从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角度阐述数字乡村治理问题。他从理论框架的宏观视角,着重分析了构建数字乡村的法制化和数字化现状、问题及对策。德清大数据发展局副局长赵方正从数字乡村实践角度进行讨论。他认为,“大数据”背景下围绕推进县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以数字化重塑治理思路、路径及空间形态,利用地理信息、人工智能等数字产业,构建“数字乡村一张图”智治新模式。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以五四村为样本,聚焦乡村治理中的人、财、地要素,以发现问题智能化、处理过程自动化、事件管理全流程为核心,构建“数字乡村一张图”为核心的乡村治理数字化平台,统筹推进数据资源整合汇聚、辅助决策,动态掌握乡村生产、生活、生态发展态势,加快提升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现代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以“智治促自治”,呈现未来乡村发展新愿景。二是数字检察与公安法治问题。衢州市检察院范水姣检察官以衢州市数字检察实践为例,介绍了“网格+检察”大数据分析平台构建问题。衢州市柯城区检察院姜子明检察官探讨了数字驱动的刑事检察办案监督模式,包括个案监督、程序监督和综合监督三种模式。他以此为基础并结合大数据的检察监督,讨论了数字检察制度构建的路径问题。温州瓯海区检察院林国检察官介绍了远程取证的笔录源头数字化问题。他认为,远程取证在节约司法成本、提升办案效率等方面优势日趋明显,但现行规定对远程取证的限缩,尚不能有效发挥远程取证的潜在优势。在数字化改革的大浪潮中,远程取证应同电子签名、人脸识别、“区块链”存证等前沿技术进行有效整合,有效破解笔录源头数字化的诸多困惑,以适应数字化改革时代刑事案件办理的现实需求。此外,浙江警察学院法律系副主任叶涛老师探讨了数字治理中的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数据调取、扣押查封等警察权变革问题。他提出,数字社会给警务模式带来发展革新,产生了以智慧警务为代表的基本模式。智慧警务模式给警察权带来职能手段、参与主体及权力制约等多方面影响,包括形成具体危害防止和抽象危害预防的不同数据任务并催生警察数据协助行为;生产数据的平台企业和掌握数据技术的科技公司成为警察权的参与主体;警察权制约需要更加关注信息数据、隐私权保护等新问题。在警察权的变革路径上,要构建警察法授权与数据法保护的双层立法规范模式,通过警察权控制程序和数据保护程序规范警察数据行为。

交流总结会场/文一115智慧教室

分会场研讨结束后,张烽、袁继红和叶涛分别代表第一、二、三分会场进行了小组研讨交流。之后,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高级工程师卢德林和浙大城市学院谭立教授进行了补充发言。卢德林主要谈了四个方面。一是隐私保护问题。许多平台、系统都有我们的个人数据,隐私保护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应重点考虑如何在隐私保护与个人数据利用之间进行平衡。二是标准问题。数字治理中的许多问题都是标准问题、设计问题。例如,高架拥堵是由于先上后下的标准或设计造成的。第三,收集、存储数据没有价值,挖掘和使用数据才有价值。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规则促进数据的流动和利用。第四,数据安全问题。大家都在关注个人信息或数据保护问题。其实,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企业数据安全问题。一个企业在平台上下了订单,平台是知道的。如果平台告诉别人,就会造成其他人抢走生意或者使其受到相关侵害。谭立认为,信息的范围大于数据,数据是信息的一部分。从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绝大部分信息都将数据化,以至基本重合。因此,信息与数据的区分从法律角度看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应当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数据安全法》关于信息、数据的含义具有内在的不一致、不协调问题,建议《数据安全法》中不要使用信息来定义数据,而是直接将数据定义为“数据是以电子或非电子方式对人事物的属性及相关情况的记录”。此外,他提出了“数据主体权”概念,认为数据主体具有一种天然的、不可替代的独特权利,其他数据权利多数都与其相关或由其派生出来,其具体内容有待进一步研究。

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钭晓东教授

最后,数字法治研究会副会长钭晓东教授进行了会议总结。他用三个“高yan值”对本次会议给予了高度评价。一是“高颜值”,即良好的形象和精神风貌;二是“高言值”,即精彩、生动、准确的语言交流;三是“高研值”,即高品质的研讨交流及其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价值。此外,对于数字法治研究的缘起,钭教授认为是基于时间、空间与学科之“际间”的研究思路和布局。因此,需要充分考虑学科交叉思维与学科对话方法,以进一步深入推进相关问题研究。至此,本次研讨会圆满结束。

该标志由D、L组成,即Digital Law(数字法治)的缩写。其寓意为:(1)标志整体似海面搏击的风帆,体现乘风破浪、砥砺前行的精神;(2)标志中的方形寓意规矩、法治,两色方块代表数字与法治融合的研究特质;(3) L上半部区分为三段,象征“法”字的三点水,从而使标志整体具有法字的构形特征,意示法学研究会;(4)标志中的L为“折”,具有“浙”意,与D之“江”流,合成浙江之地域特色;(5) L尾部上端为一个实心方块、中间为五个实心方块、下端为两个实心方块,意指浙江数字化改革的“1+5+2”工作体系,为本研究会的研究对象。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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