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获重视 构建诚信机制是当务之急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程丹      发布时间:2021-7-8 16:27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简称《意见》),是我国资本市场历史上第一次两办联合发布专门性文件,体现了中央对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以及未来发展的高度重视。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商法室主任,研究员陈洁接受证券时报专访表示,证券市场秩序是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经济金融环境深刻变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背景下,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及其良好生态对维护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平稳运行意义尤为重大。严厉打击证券违法活动就是为了保护每个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进而提升整个社会公共利益,并通过实现证券市场秩序,保证证券市场的效率与公平,从而促进整个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

《意见》规定了七个方面、二十七条具体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方位加强和改进证券监管执法工作的行动纲领,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其中,最主要的亮点在于强调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的制度体系,从完善证券立法机制、加大刑事惩戒力度、完善行政法律制度、健全民事赔偿制度、强化市场约束机制强化协同效力,包括提高证券领域立法效率,加快制定期货法;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健全民事赔偿制度,抓紧推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实施,建立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制度等。

陈洁认为,这个“体系”实际上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狭义上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指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构成的法律责任体系;二是广义上的,包括立法、司法、执法体制和协调配合机制构成的整个制度体系。责任体系和制度体系是相辅相成、循环促进的。我国资本市场三十年的发展实践表明,我国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从责任设定到实施机制都存在功能性的障碍和结构性的缺失,致使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的制度表达与市场实践之间出现了相当程度的背离。从体系化的视角出发,要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就必须对证券市场的法律建构及其实现机制进行系统性的安排部署。缺乏结构完整、资源配置合理的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化的建设与实施,就难以实现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预期效果。

此次《意见》还专门提到要加强资本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意见》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增设诚信建设专门条款,建立资本市场诚信记录主体职责制度,明确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条件、义务和责任,依法合规开展资本市场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建立资本市场行政许可信用承诺制度,明确适用主体范围和许可事项。将信用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对严重违反承诺的当事人,依法撤销有关行政许可。强化资本市场诚信监管。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资本市场诚信档案,全面记录资本市场参与主体诚信信息。健全诚信信息共享机制,将相关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资本市场诚信建设格局。

“在整个市场体系中,证券市场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市场形式。”陈洁指出,由于证券市场所蕴涵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较一般产品劳务市场大得多,其市场特性以及运行机制上的特点,决定了证券市场在本质上应是最大诚信市场,证券市场对诚信的要求要远远大于一般商品市场和其他金融市场。但是,我国证券市场诚信的相对缺失和诚信机制的结构缺陷却是有目共睹。因此,建构科学合理并有法律保障的诚信机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建设的当务之急。

不过,法律责任制度措施同法律实施机制的不协调,需要进一步解决。

陈洁表示,长期以来,在证券法律责任制度体系中,由于配套机制的缺乏,很多证券法所精心设计的法律机制都难以实现。例如,由于缺乏暂缓入库和财政回拨制度,证券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就无法得到落实。再如,目前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系统确立了我国证券纠纷集体诉讼制度的具体运行规范,使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从文本走入实践。但是,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关系问题,采取先走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而后迂回转入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诉讼效率。

陈洁建议,由投服中心在获得一定数量的投资人授权之后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无疑更为便捷科学。此外,投保机构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地位与职责等问题,也还需要进一步的理顺和解决。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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