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协同立法。
浙江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3月29日表决通过《浙江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此前的3月27日,上海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上海市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江苏省促进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高质量发展条例》。三地条例将共同于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协同立法,目的在于发挥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范围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的先手棋和突破口作用,打造中国式现代化的长三角样本。
翻看3份条例,均为九章六十六条。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条例对示范区内规划建设、生态环境、创新发展、江南水乡文化、公共服务等跨区域协同制度,作出全方位、多维度的规定。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倪永军表示,条例是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同步进行的协同立法项目,两省一市同步调研,同步修改,同步谋划。两省一市条例文本保持高度一致,不仅是长三角协同立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法规协同实施、促进示范区一体化发展的重要保证。
条例规定,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联合成立示范区理事会,作为示范区建设重要事项的决策平台;共同设立示范区执行委员会,作为示范区理事会执行机构和示范区开发建设管理机构。
“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探索从区域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需要政府及部门在示范区的共同管理、协同治理等方面率先突破、创新机制。”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赵建阳说。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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