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下称《批复》),明确将在北京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根据《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50%。《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还指出,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的外资股比不超过50%(电子商务、国内多方通信、存储转发类、呼叫中心除外),基础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批复》则调整了相关实施情况。《批复》明确,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海淀园,取消信息服务业务(仅限应用商店)外资股比限制。在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区和示范园区,取消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仅限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等增值电信业务外资股比限制。同时,向外资开放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不超过50%),吸引海外电信运营商通过设立合资公司,为在京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批复》还在教育、文旅、音像制品制作等方面扩大了开放力度。在教育方面,《批复》提出,由北京市制定发布鼓励外商投资经营性成人类教育培训机构、支持外商投资举办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具体办法。
在文旅方面,《批复》提出,在通州文化旅游区,允许外商投资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允许在京设立并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在音像制品制作方面,《批复》允许外商投资音像制品制作业务(限于在北京国家音乐产业基地、中国北京储备创意产业园区、北京国家数字出版基地内开展合作,中方应掌握经营主导权和内容终审权)。
《批复》强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深化北京市新一轮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建设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工作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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