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日报》报道,7月1日起,《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条例》《南京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条例》《潍坊市红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决定》《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等多部地方法规开始施行,为红色基因传承“保驾护航”。
中国共产党100年来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波澜壮阔历史,留下了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阶段的如璀璨繁星般的众多红色资源。对于这些宝贵的财富,以法治护航方式让其内含的红色基因和血脉得以更好传承,既是人民心之所向,也是一个法治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国共产党百年华诞的历史时刻,全国多部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地方法规正式施行,无疑意义重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红色资源保护和商业开发之间亟需进一步加强协调。从政治高度、长远规划角度出发,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机制,规范红色旅游资源保护利用,立法保护十分必要、十分迫切。
与此同时,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资金不足的问题也日益凸显,由此导致一些红色建筑遗迹难以得到及时修缮。
个别急功近利的商业开发毁坏红色资源、保护资金不足,以及责任义务的不明确,集中暴露了在红色资源保护和利用方面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鉴于此,近年来不少地方都纷纷立法,给红色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划出“红线”,明确责任和义务,红色资源依法保护和利用的法网正日益加密。
值得肯定的是,一些地方针对红色建筑遗迹缺乏修缮资金的情况,在制定法规时明确要求设立保护专项资金。比如《龙岩市红色文化遗存保护条例》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存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设立红色文化遗存保护专项资金。地方立法保护和传承红色资源的实践,不仅让红色资源的保护和传承步入了法治轨道,也为推进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红色资源奠定了基础。
近年来,我国保护红色资源的地方立法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各自为政、相互协作不足的问题,不利于从整体上更有力依法保护和利用红色资源。因此,着眼长远,更应在国家层面出台统一的立法。如此,才能真正彻底解决红色资源依法保护和利用不力的问题,从而以法治的有力保障确保红色基因和血脉千秋赓续。
(编辑:杨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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