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荣生:
我分局2022年8月25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黑市银保监罚决字〔2022〕35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原嫩江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霍龙门分社(后改制为黑龙江嫩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龙门支行)主任,对涉案贷款贷前调查及贷后检查不尽职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贷款档案、现场督查/调查事实确认书、涉案贷款台账、调查笔录、金融许可证及营业执照、任免职文件、岗位说明书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贷款“三查”不尽职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我分局决定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黑河银保监分局
2022年8月26日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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