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整理自对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的访谈)
2021年1月22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用户起诉腾讯的侵权责任纠纷案时作出判决,明确微信好友关系不属于个人隐私。(人民法治,2月3日)
不少网友对该案有非常多的疑惑,对此,我们邀请到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来释疑解惑。
起因:用微信登陆微视被授权
2019年初,家住哈尔滨的王先生发现,自己使用微信或QQ登录腾讯“微视”APP后,微视会获取其全部微信或QQ好友信息。王先生认为,腾讯公司未经其授权将他的微信、QQ好友关系提供给其他APP,侵犯了他的隐私权。
2019年4月,王先生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腾讯公司删除其个人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维权合理支出。
哈尔滨香坊法院受理该案后作出裁定,要求腾讯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停止在‘微视’APP中使用原告微信头像、昵称的行为,停止在‘微视’APP中将申请人推荐给其他用户以及获取申请人所在地区及好友关系等全部个人信息的行为。”
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
但腾讯公司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审理。该申请被香坊法院驳回,腾讯公司随即上诉。2019年8月,哈尔滨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深圳南山法院。2020年5月,该案在南山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
1月22日,南山法院作出(2020)粤0305民初825号判决,驳回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王先生表示将进行上诉。
管辖权和案由一波三折
法院的管辖权一般是诉讼的必争之地。
刘晓春主任指出,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管辖法院的确定并不相同。此案中,哈尔滨中院否定了本案是侵权纠纷的属性,认为本案属于合同纠纷并以按照相关法律移送给了南山区法院,但该案件移送给了南市区法院后却又是按侵权纠纷审理的,这一点应该是争议所在。
有专业人士质疑,法院对于案件移送管辖和判决中侵权或违约的认定不一致,并且如果发生侵权和违约行为,当事人其实是有权利任选其一进行权利主张的,本案中,当事人主张的是侵权责任,哈尔滨中院认为是合同纠纷(违约责任)。
本案中用户和微视平台其实有《腾讯服务协议》及《微视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均对管辖权有约定,但法院认为这些属于格式合同,腾讯公司在用户登陆时并未以合理的方式提请用户注意上述关于管辖的约定,故其关于约定管辖的条款无效。
法院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做约定,且争议标的属“其他标的”的情形,故依照本案作为履行义务一方的腾讯公司,该公司的住所地应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其也属于法院管辖地。因此移送至腾讯公司所在地的深圳南山区法院。
个人信息权益和隐私权并非一回事
刘晓春主任解释到,个人信息和隐私都是被法律保护的,但是两者在法律概念上有所不同。
隐私里面的包含的私密信息和个人信息是有重合的,也就是说这个隐私密信息应该是在个人信息的范畴之内。这一部分是属于隐私。
不属于私密信息的部分,就适用个人信息的规定。清华法学院院长申卫星教授认为,“个人信息和隐私在功能上是截然不同的。隐私侧重于保护私人生活安宁的状态不会破坏,个人信息则并不强调这个功能。”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过一起“微信读书案”与此案类似。一用户于2019年曾起诉腾讯公司,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腾讯公司侵害原告黄某个人信息权益,但未侵害其隐私权。
两个案件中,法院都认为好友关系不是个人隐私,但是个人信息。
主要是因为好友关系在很大程度上不是处于一个完全私密的状态,其私密性上没有那么强,因此更容易被归类为个人信息。
刘晓春主任注意到,两个法院在判决中还是有所区别。南山区法院实际上是一概把好友关系认定为不构成隐私。但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判决里面是比较谨慎的,认为在这样一个特定的场景和利用的方式下,原告没有能够证明好友关系构成隐私,即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好友关系是否构成隐私,可能还要视具体场景而定。
南山法院认为个人信息可以一揽子授权
刘晓春主任指出,法院认为,微视对于个人信息的使用获取实际上是经过授权的。但这里面还是存在一些问题的。就是微视的授权协议是“一揽子授权”的,没有单独的去列出具体是哪些个人信息。
那么个人信息是不是可以通过一揽子授权来获得呢?
南山法院显然认为是可以的。但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微信读书案”中,有一些个人信息是可以“一揽子授权”的,但是在把读书记录对外公开的这个问题上,或者说向好友去披露读书的这个问题上,还是要单独去授权的。这一部分北京互联网院认为是侵犯了个人信息,不能通过一揽子授权来实现。
关于微视的好友关系使用,用户可以单独去勾选,也可以去退出,撤回同意,关闭相关设置,法院认为这是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去管理自己个人信息的授权。
建议:用户要留心,平台说明应清晰
刘晓春主任针对网络平台和用户分别提出了建议。
网络平台特别是社交媒体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义务,让用户能够快速清晰的了解,他的个人信息哪些会被使用,以及具体使用的程序和状况,对较为敏感的个人信息则更为重要。在授权协议中要尽到合理的提示义务和说明义务,尽可能地说明会使用哪些个人信息、如何使用,并提供便捷简洁的查询渠道与方式。
个人在使用网络平台的时候,也要多留心眼,看清楚授权协议和各个功能键的设置,另外,如果发现个人信息被超过了自己的意愿范围之外去使用的时候,可以先看看在功能设置上是不是有退出的机制,进行退出的选择。
(编辑:王月)
凡本网注明“来源:企业观察网”的所有作品,均为《企业观察报》社有限责任公司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企业观察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企业观察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相关作品刊发之日起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010-687196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