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市场监管总局了解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起草了《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要求,食品生产者不得采用金银箔粉生产加工食品。
《征求意见稿》认为,金银箔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GB2760),不属于食品添加剂,不是食品原料,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
《征求意见稿》对分别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食品进口商提出了不得采购销售、制作售卖及进口销售的要求。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并特别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加强平台内经营者资质审核,禁止入网食品经营者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海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发现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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