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31日对贵港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徐育东受贿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徐育东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20年,被告人徐育东利用担任中共平南县委副书记、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政府区长、平南县人民政府县长、中共贵港市港北区委书记、贵港国家生态工业(制糖)示范园区党工委书记、贵港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贵港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实施、工作调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3592.158272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育东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直接或者由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徐育东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被告人徐育东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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