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针对发行承销核心问题强化监管执法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熊锦秋      发布时间:2023-10-10 15:45  |  

9月28日沪深证交所发布《发行承销违规行为监管(试行)》的相关指引(下称《监管指引》),通过明确发行承销各环节各类违规情形及惩处标准,落实发行承销“全链条问责”。笔者认为,应针对发行承销环节中的最核心问题,强化监管执法。

沪深证交所《监管指引》内容大致相同,其中围绕证券公司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及履行、发行人路演推介、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及管理、询价定价、配售、信息披露、工作底稿管理等发行承销各业务环节,分别明确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标准。

在发行路演、询价定价、投资者参与证券发行三个环节,《监管指引》均明确了“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的违规情形,并按情节较轻、情节较为严重、情节严重三种情况,分别规定惩处条款。

在笔者看来,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正是证券发行承销市场危害最大、最为核心关键的问题。如果证券发行承销各环节的各类主体,都能以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独立思考和运作,而非相关主体执行人员因贪图个人利益导致动作变形,那么证券发行市场将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而不是抽离价格发现功能的虚假市场。

比如,目前网下询价对象,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中基金公司又或是最重要主体;纵然网下投资者可能具有较强定价能力,但如果相关主体执行人员为了从发行人、承销商那里获取个人私利,询价出价就可能偏离自身对证券原有估值,形成利益输送。

另外,网下投资者为了以自己满意的价格、且能较大概率获得配售,可能进行合谋报价,包括打探其他网下投资者报价信息、泄露自己报价信息、协商报价等,这也将导致证券发行价格失真、发行市场扭曲。

针对证券发行承销的关键核心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力度,是引导证券发行市场纳入成熟健康发展轨道的必然要求。沪深证交所的《监管指引》,主要是从证交所角度,对发行各环节的违规行为予以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最严重的惩戒,也还只是“一定时期不接受相关主体提出的发行申请等文件”等纪律处分,这或是证交所层面所能做出的惩戒极限。但证交所认定的证券发行承销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违法行为,对此追究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才能构成足够震慑。

目前《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承销中的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尚无针对性的行政处罚条款,这并不表明就无法行政处罚。事实上,网下投资者往往属于受人之托的投资者,他们还受到一些专门的法律法规约束,比如公募基金公司受《基金法》约束,其中第19条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的董监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第122条对违反该条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条款。

对证券发行承销中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也很重要。刑法第185条规定“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商业银行、证交所、期交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可对单位予以刑事罚金,还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些利益输送行为,很可能构成该罪。

按规定,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就达到“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笔者认为,若网下投资者运用受托资产在证券发行承销环节故意过高报价输送利益、并最终获得30万元以上配售,或构成该罪。

对发行承销市场的利益输送等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从严惩处,为市场营造风清气正氛围。

(作者系资本市场资深研究人士,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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