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西省湿地保护条例》,并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山西省位于黄土高原,湿地资源匮乏,但所处区位极其重要,素有“华北水塔”之称。保护好全省的湿地资源,对于维护华北地区生态安全、水资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山西以湿地保护为抓手,推动美丽山西建设,批建了63处湿地公园。
据了解,条例明确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应当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对其进行保护。明确了政府及部门的湿地保护职责,建立了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约谈制度等。此外,条例还对建设项目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擅自改变、移动以及破坏省级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等违法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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