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少有哪个事件,能像“丰县事件”此次一样,舆情像连续剧,高潮一波接着一波。
正如“每个人眼中都有每个人的丰县”一样,每一个领域也都有每一个领域的丰县。对传媒界、社会学界、法学界甚至女权等领域而言,丰县都是一个“绝佳”的题材和案例。
伴随“丰县事件”舆情不断发酵,法学界针对收买被拐妇女刑责偏低的问题,产生了激烈争论。法学家的解读中,拐卖和收买两种行为受到的惩罚不一样,收买妇女竟然比收买一只鹦鹉判得还低。
法学观点传递到普通民众这里,大家普遍认为,丰县事件揭露出的拐卖妇女之恶,再重的惩罚都不为过。这个时候,修改法律,成为“丰县事件”一种普遍的呼声。
经此事件之后,“买卖妇女同罪”修法大概率要来了。
民有所呼:提高收买妇女罪责
先来看刑法相关的条文。
对收买行为,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对收买的妇女、儿童有强奸行为的,按强奸罪定;如果有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则按照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或侮辱罪相关规定来判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拐卖行为,《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加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从文字来看,两则法律条文第一款规定的起刑点,收买行为明显低于拐卖行为。又因为在实践中,收买了妇女后,很难确认伴随的强奸、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所以就产生了法学专家们的争论。
很多学者认为,对收买行为处罚不足,纵容了拐卖妇女罪的发生。他们认为,修法提高收买行为的起刑点,非常有必要。
其实,法学界对该条款一直都有争论,认为该条款缺乏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为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曾做出一次修改,对收买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提高。但在很多人看来,力度还远远不够。
调整之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不阻碍其返回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责任。
“刑法修正案(九)”对此做出调整:对不阻碍解救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修改后,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免除处罚。当时,法学界评价认为,惩罚力度加大了,对于买方行为具有震慑作用,长久来看可以减少需求,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的发生。
“丰县事件”之后,学者再次抛出观点,认为如今对收买行为的处罚力度依然不够,买、卖妇女应该同罪。
新媒体时代,全民围观,拐卖妇女之恶,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清晰地被呈现出来。严惩罪恶的呼声,也愈加鼎沸。
收买与拐卖,在《刑法》中称为对向犯,如非法买卖枪支、买卖假币等行为一样,一方提供,一方接收,共同来完成。
虽然对向犯的买、卖双方并不必然要同罪同罚,但在很多人看来,鉴于对妇女儿童保护价值的不足,囿于现实中对收买行为威慑力度不够等原因,修法提高惩戒力度,就成为社会最迫切的期望。
法有所应:热点事件推动法治进程
社会热点事件推动立法或修法,一直有很多先例。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案件涉及10多名女性,其中3名未满14岁,其余受害者均未满18岁。贵州当地以“嫖宿幼女罪”起诉当事人,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能判有期徒刑15年,而按照强奸罪中奸淫多名幼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判死刑。
嫖宿幼女,一方面会被作恶者利用,从而减轻刑罚。另一方面,对心智仍不成熟的幼女来说,嫖宿本身带有污名化的标签,与幼女的人格尊严、身心健康的维护格格不入。
在不断发生的恶劣事件下,废除嫖宿幼女罪逐渐成了学界和民间的普遍呼声。2015年,嫖宿幼女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表决稿中被删除,正式施行后,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从重处罚。
2003年,刚大学毕业两年的27岁青年孙志刚,因未携带任何证件,在广州市被派出所民警带回询问,随后被作为“三无”(即无身份证、无暂居证、无用工证明的外来人员)人员送至收容遣送所。在这个过程中,孙志刚被活活打死。
在媒体和学者的关注下,在舆论的围观和热议下,几个月后,国务院就公布施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而这部要了孙志刚性命的旧法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出台,也是因为热点事件的推动。前几年,董存瑞、邱少云等英雄人物被一些网友调侃、恶搞,通过网络传播,备受舆论关注。为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法律从提请审议到正式施行,用时不到半年。
当有所为:天下无拐还要多头并进
对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者的刑责,学者表示:“如果天塌下来,正义才能得到实现,那就塌吧。”
学者还表示:刑法只是社会治理手段的最后方法,它能解决的问题很少很少,幻想通过对个罪刑罚的提高来解决收买妇女儿童问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但是,刑法依然要有所作为。
没错,拐卖妇女儿童,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法律的作用不能低估,但也不要期望太高。
无论修法的现实需求有多必要,无论法学家们呼吁的言论多漂亮,都要清醒地看到现实环境。当事情发生后不需要一个又一个回应版本的时候,当整体秩序运行始终保持严密谨慎的时候,当基层生态不再成为解决问题障碍的时候,法律的效用就会充分彰显。
所以,对一个社会问题来说,各个领域齐头并进共同前行,才是纾解良方。现在,既然问题出来了,症结清晰了,各个条块就应行动起来,先从修改法律开始。
让推动良法善治来守护妇女的自由和尊严,让严法重刑敲醒收买者的认知和良心,每一次重大社会事件后,都是一个绝佳的机会。
对妇女儿童的保护,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点。即将到来的两会,有关“修法提高收买被拐妇女罪责”的建议一定不会少。专家也乐观地认为,经过此次事件之后,修改法律的日子应该不远了。
拐卖妇女儿童,涉及方方面面,有作恶者,有帮凶者,有纵容者,也有无知者。让无知者有知,让纵容者警醒,让帮凶者心惊,让作恶者胆寒。所有人都罪有应得,则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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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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