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中国经济网专栏作者张国栋认为,让“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的合作更规范、更安全,既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要求使然,也是堵偏门、开正门,遏止信贷市场乱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义所在。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快马加鞭。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10月15日《经济日报》)
信用信息不仅是市场主体获取借贷资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评价标准,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的基础。可以看到,此次发布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直面问题,立足规范征信业务发展,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旨在厘清信用信息的定义及征信管理的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新技术在征信领域广泛应用,大量有效“替代数据”被采集、分析和应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但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存在着“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
为有效整治市场乱象、厘清业务本源,本次央行发布的办法重点强调了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进一步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降低各参与方的合规风险和合规成本。
这意味着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替代数据”也将被纳入监管,“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将被铲除,相关互联网平台的业务转型压力将大大增加。而且,让“替代数据”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一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和高质量发展。
不过,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让这样的合作更规范、更安全,既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政策要求使然,也是堵偏门、开正门,遏止信贷市场乱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意义所在。下一步,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将继续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从而为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编辑:陈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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