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属企业控股的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将不再以历史业绩水平作为实施激励的先决条件,实际收益不再设置“天花板”,且允许预留权益用于招才引才。
山东省国资委考核分配处处长曾繁领在山东省政府新闻办近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了山东省属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一系列新规定。
曾繁领说,山东省不再将历史业绩水平作为实施激励的先决条件。山东省明确提出,实施股权激励的决定条件是上市公司未来的高质量发展,企业可以结合近三年平均业绩水平、上一年度实际业绩水平、同行业平均业绩水平合理确定授予业绩。同时,山东将督促省属企业科学合理设置具有前瞻性和挑战性的行权业绩目标,且进一步严格对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机制,通过“严考核”落实“硬兑现”。
在激励力度上,不再保留实际收益的“天花板”。曾繁领说,按照以往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实际收益水平不得超过授予时其薪酬总水平的40%,影响了股权激励的效果。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出台的新规定,激励对象在完成公司业绩且个人考核达标后,实际获得的收益完全归属个人,不再设置激励收益的调控上限。
在授予时间上,山东省允许企业设置预留权益用于招才引才。企业可以为拟市场化选聘人员规范设置预留权益,但数量不得超过该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预留权益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授予对象,超过12个月未明确授予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此外,山东省还对科创板股权激励进行额外支持。他介绍,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可适当提高股权激励授予权益的数量。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标的股票总数,可由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放宽至不超过20%;适当放宽激励标准,允许尚未盈利的科创板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延长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及解锁期的,还可以适当降低授予价格。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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