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强监管,19条举措严格限制大股东行为

来源:  时代周报       作者:刘星志      发布时间:2021-6-18 14:01  |  

针对金融机构股东的监管仍在持续升级。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6月17日发布公告称,为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加强股东股权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银保监会制定了《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7月17日。

公告显示,《办法》作为专门针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的监管规定,共八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交易行为、责任义务、银行保险机构职责、监督管理、附则。

这是继6月8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后,银保监会再度发文,强化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的监管。

《办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做出定义:持有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持有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的(含持股数量相同的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合计两名以上的;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股东不限于最大股东,符合上述条件的股东都将纳入《办法》监管范围内。

同时,《办法》还明确指出,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持股比例合计符合上述要求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均视为大股东管理。

根据公告,具体监管办法为,一是严格规范约束大股东行为,明确禁止大股东不当干预银行保险机构正常经营、利用持牌机构名义进行不当宣传、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参加股东大会、用股权为非关联方的债务提供担保等;二是进一步强化大股东责任义务,要求大股东主动学习了解监管规定和政策,配合开展关联交易动态管理,制定完善内部工作程序,支持资本不足、风险较大的银行保险机构减少或不进行现金分红等;三是统一银行保险机构的监管标准,明确股权质押比例超过50%的大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禁止银行保险机构购买大股东非公开发行的债券或为其提供担保、与大股东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等;四是压实银行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时代周报记者整理发现,《办法》在持股行为、治理行为与交易行为三方面对大股东画了红线。

持股行为方面,《办法》严禁大股东隐藏实际控制人,严禁大股东与银行保险机构交叉持股。

在治理行为与交易行为方面,《办法》着重强调监督大股东对于银行保险机构的不当干预与关联交易行为,并列举了十项不当干预行为与九项关联交易行为。

原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向时代周报记者分析称,本次发布《办法》,或与近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破产有关,意在加强监管,防止大股东干预公司运营。

有业内人士认为,银保监会十天内连续出台《准则》与《办法》,意在规范股东行为,进一步加强中小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规范性。

2020年8月17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中提到,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是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丛生的根源。要下大力气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健全股东股权管理的体制机制,促进股权结构明晰化和股东行为规范化,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同时,2021年要持续做好股权和关联交易专项整治工作,加快推动重点难点问题整改,尽快完善薄弱环节,推动化解存量风险。2022年进一步探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机制。

(编辑:于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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