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网披露一则刑事判决书,龙江银行原大庆分行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陈冬梅,因违法发放贷款5.6亿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判决书显示,2012年2月至2014年8月,陈冬梅在担任龙江银行大庆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期间,为了保障大庆分行的业绩和等级评定,在该行行长何大伟(已判刑)的安排下,违反国家规定,在明知“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采取贷款逆向操作的方法,为“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大庆巍天能源有限公司、大庆大地阳光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5.6亿元。“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将此款用于偿还在大庆分行前期贷款,至案发,尚欠贷款人民币55159.57万元。陈冬梅于2019年8月3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2021年3月,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法院认为,陈冬梅身为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分行副行长、贷款审查委员会主任,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在未对“日月星”系列关联企业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贷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应予依法惩处。考虑到此案系共同犯罪,陈冬梅系从犯,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法院判处陈冬梅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资料显示,龙江银行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11月27日批准,在原齐齐哈尔市商业银行、牡丹江市商业银行、大庆市商业银行和七台河市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合并重组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3.60亿元。
(编辑:于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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