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为央企融资担保画红线深意何在

来源:  企业观察报       作者:李汶佳      发布时间:2021-11-30 10:55  |  

11月19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了《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这已是今年以来国资委针对国资央企的资金使用及合理、有序参与金融相关业务五度发文。

75号文对中央企业融资担保对象、担保规模、担保股比作出了严格的规定,并要求中央企业集团落实审批制度,加强融资担保领域的合规管理,确保相关管理制度和业务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

此举意味着什么?

严控央企融资担保规模

国资委方面表示,虽然近年来中央企业总的资产负债率始终稳定在65%以下,债务结构始终保持在合理水平,担保规模总体合理,担保风险基本可控,但也存在部分企业担保规模增长过快、隐性担保风险扩大、代偿损失风险升高等问题。

为此,75号文规定中央企业严禁对集团外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担保。原则上只能对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不得对金融子企业提供担保,集团内无直接股权关系的子企业之间不得互保。

要求各中央企业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集团合并净资产的40%,单户子企业(含集团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纳入国资委年度债务风险管控范围的企业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比上年增加,且严禁对参股企业实施超股比担保。

75号文还提道,对于因客观情况需要且风险可控的担保,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小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以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少数股东含有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基金的企业提供超股比担保且无法取得反担等情形,需经集团董事会审批。在实施过程中,相关融资担保业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证券监管等相关规定。

75号文要求中央企业应当将融资担保业务纳入内控体系,建立融资担保业务台账,实行定期盘点并对融资担保业务进行分类分析和风险识别,重点关注被担保人整体资信状况变化情况、融资款项使用情况、用款项目进展情况、还款计划及资金筹集情况,对发现有代偿风险的担保业务及时采取资产保全等应对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对存量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各中央企业要设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人、时间进度,并于2021年底前报送国资委。

国资委健全风险隔离机制

自2011年开始,国资委便不断收紧对国资央企的金融风险管控措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资金保障防范经营风险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国资发评价〔2011〕4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厅发评价〔2012〕45号)等文件,明确了中央企业的资金使用范围。

十九大之后,国资委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和推动高质量发展新决策部署和宏观经济发生的新变化,不断加强了对央企的内控管理。当时,有半数左右的中央企业把金融投资或服务列入业务板块。其中,招商局集团、华润总公司和华能集团金融投资或服务板块业务位列前三。很多央企主业、地产、金融各占利润三分之一。除了少部分确实是为主业提供金融服务,更多的则是央企利用自身资质获取低成本融资,然后再投入金融体系空转获取暴利,既挤占了实体经济的生存空间,也使国有资产积累了巨大金融风险。

基于问题,国资委党委专门召开会议,提出规范中央企业金融业务管理,通过产融有序结合促进主业和实体经济加快发展,务必回归本源、严防风险。先后公布了《关于做好中央企业金融业务季度报告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国资发监督规〔2019〕101号)、《关于加强地方国有企业债务风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财评规〔2021〕18号)、《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资金内部控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2021〕19号)等文件,纠正了央企向房地产、金融等投机性行业扩张,严控脱实向虚,赚取短期利润行为;加快推动了金融资源的优化整合,引导中央企业的金融业务更好地服务主业,加强了产融隔离,为促进中央企业聚焦主业开出了药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副理事长剧锦文认为,当前,全球经济都处在下行状态,大部分企业都面临资金难的问题,这里面也包含一些中央企业的子公司。特别是前些年被中央企业收购、合并的少部分子公司,由于自身经营管理问题,不断申请集团总部为其担保、要求资金援助。如果对这些子公司风险管控不力,违规担保太多的话,最后很难保证不会对集团总部的运作造成负面影响。

75号文规定详细,有很强的实操性。对地方国企而言,很多地方政府也对地方国企对外担保颁布了内容详尽的相关规章制度,例如2012年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而中央企业层面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担保管理规定,仅是在部分政策文件中零散提及。75号文内容比较体系化具体化,使得中央企业对外担保有了可遵守的基本规则,不仅有利于国资委的监管,也便于金融机构及其他市场主体在涉及央企担保问题时有章可循,从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目前成文规则缺失的漏洞。

此外,也有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宏观层面,包括国资委、银保监会在内的监管部门正逐渐加大去杠杆的力度,而中央企业旗下金融子企业本身大多具有杠杆经营功能,因此出台政策禁止中央企业为金融子企业担保也是出于控制宏观杠杆的目的。

鼓励国资央企市场化渠道融资

75号文中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国资委希望中央企业转变子公司过度依赖集团担保融资的观念,鼓励拥有较好资信评级的子公司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融资。

国资委一直以来便鼓励国资央企通过IPO、配股等方式从资本市场融资,改善资本结构;支持企业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盘活存量资产来筹集发展资金,尽量减少对负债的依赖。同花顺iFinD的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已有60多家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和地方国有企业通过IPO、增发等市场化的方式来募集资金。

在债券市场,近期国资央企也动作频频。11月,招商蛇口、保利发展以及金地集团、北京城投等25家中央企业的子公司和地方国有企业先后在银行间市场成功发债,所涉金额达287.8亿元。

保利发展披露了2021年度第四期中期票据发行文件,发行金额20亿元,期限5年;招商蛇口公告表示拟发行规模30亿元的中期票据;厦门建发集团透露称拟发行2021年度第五期中期票据,基础发行金额5亿元,上限15亿元;栖霞建设亦拟发行金额4.2亿元的中期票据,期限3年,等等。上述企业由于主体信用等级及债券信用等级较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所以市场基本保持了乐观情绪。

更有观点认为,国资央企积极通过市场化渠道获得融资这件事本身对于中国的资本市场建设和完善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

这将带动那些暂时遇到资金困难,但有市场、有前景、有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出售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担保增信等方式获得可靠的融资,有利于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局面,缓解市场对民营企业资金面的担忧,增强民营企业发展信心。

同时,市场化的融资能够倒逼相关企业健全内部管理,不仅要求它们在投资上量入为出、审慎决策;还可以在管理上,进一步实施精细化管理,精细化运营,从而降低风险,维持较高水准的市场评级,为今后的资金获取降低难度。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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