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元气森林打假成果初现。天眼查信息显示,北京元气森林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气森林公司”)与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公开,审理法院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定书显示,元气森林公司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判结果为,继续冻结被申请人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00万元的资产。
据了解,此前,元气森林曾因上述二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侵害了相关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起诉讼,最终获赔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等。
该判决书显示,元气森林诉称其在饮料等商品类别上持有多个“燃”文字商标(以下并称涉案四商标)。二被告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使用“燃”字样的饮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重大损失,故诉至法院。
法院查明后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发挥显著识别作用的为“燃”文字,该标识与涉案四商标在字形、读音上均十分近似,为近似商标。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标有特定的联系,造成混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元气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裁判结果为,被告尚品习饮(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韵丰饮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标专用权行为;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5万元等。
(编辑:于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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