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跃亭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有律师已收百份索赔材料

来源:  时代周报       作者:邓宇晨      发布时间:2021-4-15 16:01  |  

乐视网连续10年的财务造假终有定论。在被罚款2.4亿元后,贾跃亭又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4月13日晚,证监会官网发布《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贾跃亭、杨丽杰等5名责任主体)》(下称《禁入决定书》)。《禁入决定书》显示,鉴于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时任乐视网董事长贾跃亭,时任乐视网财务总监杨丽杰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进入规定,证监会决定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进入措施。

另据乐视网3(400084.OC)4月12日晚的公告显示,因涉嫌财务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对乐视网罚款2.406亿元,对贾跃亭合计罚款2.412亿元。对其他对造假行为负有责任的13人,处以3万-60万元不同程度的罚款。

这也为贾跃亭创办的新能源车企FF(法拉第未来)的未来蒙上了一层阴影。

4月14日下午,就该处罚对FF的经营和贾跃亭的工作有何影响等问题,时代周报记者联系FF方面采访,对方仅表示“这个问题我无法回答”。

同日,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宋一欣在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的团队已经收到来自乐视网股民的上百份索赔材料,“希望贾跃亭能够主动出来承担责任,履行他当初自己的承诺”。

贾跃亭辩称应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乐视网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下称《处罚决定书》),对贾跃亭的罚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乐视网2007-2016年连续十年财务造假,未依法披露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的行为以及对贾跃亭履行承诺的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行为,合计对贾跃亭罚款90万元;二是对2016年乐视网非公开发行欺诈发行行为,对乐视网处以募集资金的5%即2.4亿元罚款,并对贾跃亭处以30万元罚款,同时,贾跃亭作为乐视网实际控制人,指使人员从事违法行为,合计对其处以2.403亿元罚款。因此罚金共计2.412亿元。

贾跃亭对此申辩称,认定其组织、决策、指挥乐视网及有关人员参与造假以及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手段的证据不足,也没有基于实际控制人身份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行为,因此应“从轻、减轻处罚”。

对此,证监会表示,贾跃亭作为乐视网董事长,未在公司层面尽到董事长的勤勉尽责义务;同时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和作用,组织指使少数人完成涉案相关事项,且很多事项就直接是为实际控制人本人的利益。因此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据《禁入决定书》,2007-2016年,乐视网通过虚构业务及虚假回款等方式虚增业绩以满足上市发行条件,并持续到上市后。据时代周报记者测算,乐视网2007-2016年累计虚增收入18.72亿元,累计虚增利润17.37亿元。

其中,2015年,乐视网虚增收入3.99亿元,虚增利润3.83亿元,虚增利润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16.32%。

与此同时,乐视网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

最终,证监会表示,对贾跃亭、杨丽杰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乐视网高管的其他三人采取8-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贾跃亭:“FF的成功是对债权人的最好回报”

对贾跃亭而言,FF上市几乎是他唯一的救命稻草。

根据FF4月5日向SEC提交的S4上市文件,FF与拟借壳的SPAC(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合并完成后的新FF9人董事会中没有贾跃亭的身影。文件显示,贾跃亭的身份为“创始人兼首席产品及用户生态系统官(CPUO)”。

2020年7月,贾跃亭曾在个人公众号上发文称:“作为乐视网创始人,我对乐视网的现状难辞其咎,所以在得到我个人债权人委员会的批准后,我已经在债权人信托中预留了不超过10%的比例,主要用于乐视网股民的或有补偿,待履行完相关法定程序后即可以实施,我也会安排专门的团队协调乐视网股民的赔偿事宜。”

在该文中,贾跃亭表示:“FF的成功才是对债权人股东、投资人和全体员工最好的回报”。

而根据S4上市文件,FF上市之后,原FF股东及债权人的股权在FF中占比66%。若按照此前FF上市后34亿美元估值计算,该部分股权将价值22.44亿美元。

截至目前,贾跃亭尚未对2.4亿元罚金及终身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进行公开表态。

根据《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7月21日,乐视网从A股退市时,摘牌价格为0.18元/股,而在2021年2月3日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其股价却一路上涨,4月14日,乐视网3报收0.50元/股,涨4.17%。

律师:中介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行政处罚书》显示,“禁入证券市场”的定义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4月14日,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禁入证券市场的处罚决定并不影响受罚者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贾跃亭作为FF的高管之一,如果未来FF有回A计划的话,证监会是不会批准FF在A股的IPO或是借壳上市的”。

宋一欣告诉时代周报记者,目前索赔的难点主要有两个,一是确定索赔的时间节点,“有部分投资者已经在2017年、2018年受到了损失,该根据什么样的时间节点来确定损失的金额”。

第二是在当时负责乐视网IPO及上市后的保荐人、承销商、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要承担责任。

“这些中介机构是否能够承担连带责任,还需要法院进行进一步的界定。”宋一欣表示。

时代周报记者梳理发现,参与乐视网2010年IPO发行的保荐机构是平安证券,律所是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而在2016年,乐视网涉嫌非公开发行行为造假时,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是中德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中泰证券,律所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审计机构则涉及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

(编辑:于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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