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加强行业监管 拟要求房产中介公示收费标准

来源:  证券时报网       作者:张达      发布时间:2023-7-20 10:39  |  

北京市住建委今日对《北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十四条,从备案条件、备案材料、备案内容、备案审查、备案公示、备案注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的备案管理规定。

按照《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住建或者房屋主管部门备案。本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坚持适度从严规范监管的原则,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住房租赁企业均应具备至少4名专业人员,且法定代表人和主要业务负责人应为专业人员,对从业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更高要求,并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实名管理要求,为各区加强从业主体管理提供了依据。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征求意见稿》提出市住建委将备案管理工作纳入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企业通过平台网上申请办理备案,各区审查通过后企业自行打印电子备案证明。在备案材料方面,加强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相关材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机制获取的,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实现“数据多跑路,企业少跑腿”。对可能出现的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征求意见稿》也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规定各区住建(房管)部门要在备案完成后六十日内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企业提供虚假备案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应撤销备案并依法处罚,将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负责人、分支机构实际负责人及股东列入行业从业人员信用黑名单。

针对市民反映强烈的收费不规范、未明码标价等问题,《征求意见稿》对信息公示的有关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企业在经营场所、网络服务端的醒目位置公示备案证明、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等信息。特别是对经营分散式租赁住房的租赁企业,要求其在经营的出租房屋内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事项和标准、办公地址、服务管家及联系方式、投诉受理电话、房屋使用安全提示等内容,让租房市民更加放心、安心。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的相关情形,特别强调了暂停备案信息公示期间互联网信息平台不得为经纪机构、租赁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房源信息发布服务,为行业监管提供了抓手,进一步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高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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