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布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有何深意

来源:  企观国资       作者:张宁      发布时间:2023-5-10 10:45  |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此次《办法》旨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时隔15年,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终于落地。

近日,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08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至今,该管理办法的最终确定历经了15年时间。

此次发布的《办法》重点在完善工作体系、优化审批程序、强化过程管理、加强风险防控等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深化改革、高质量发展机遇,及时抓住债券发行窗口,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资金支持,保障国家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

助推新一轮国企改革

2022年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收官,2023年国资委开启了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bu在此时间节点上,《办法》的正式出台,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实现了四个方面的重大改变与突破:

第一项突破是着力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工作体系。《办法》规定,首先是明确管理责任。国资委审核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推动中央企业强化债券风险防控,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健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负责子公司债券发行及全流程管理。其次是明确管理范围。将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最后是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包括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二项突破是着力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改变“一事一批”的方式,对中央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结合年度预算管理,国资委一次性审批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确定债券发行额度,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据此自行决策具体发行事宜。央企子企业的发债事项,均由集团公司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三项突破是着力提升债券发行全流程管理水平。《办法》规定,首先要严格限定发债主体,要求中央企业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其次要优化债券融资结构,要求中央企业合理确定债券品种和债券期限,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最后要用好债券创新品种,要求中央企业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第四项突破是着力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办法》对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在线监测、兑付风险管理、重大信息报告、违规责任追究等方面。

国务院国资委表示,此次《办法》旨在健全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体系,提高债券发行审批效率,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

东方金诚研究发展部高级分析师冯琳认为,国资委开启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适逢资本市场全面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体制机制的调整对债券发行企业在归位尽责、信息披露、信用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将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与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等重大改革举措紧密结合,进而推动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做强做优做大。

为优质央企融资打开“快速通道”

对于该《办法》,有央企人士表示,央企发债管理新规无疑是为优质央企及子公司的融资与发展打开了“快速通道”。

华创证券资金运营部总经理戴豫升对《办法》中提到的央企发债不再“一事一批”印象深刻。戴豫升表示,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机制,废弃逐笔审批机制,并同时实行集团化管理,债券发行计划由集团公司统一汇总报送,这有助于大幅提高央企子公司的债券发行效率。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认为,央企发债管理办法的改革与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的同步实施,将使央企发债的审核、备案等程序更加简化、高效,从而有效降低央企及子公司的融资成本。同时,注册制改革将允许更多的企业通过发行债券融资,提高融资渠道的多样性,并提高债券市场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标准,有利于更多优质央企及子公司更好地融资。

另外,《办法》还指出,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展融资渠道。

在为快速、多元化发债提供便利的同时,此次出台的央企发债管理新规对风险控制做出了重点部署。《办法》对央企发债各环节的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系统要求,包括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及审核、重点风险企业管控、永续债管控、境外债券融资管理、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以及违规责任追究等。

国资委明确要求,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解决的子企业发行债券;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同时要求,中央企业应高度重视债券违约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

扶持创新型央企

如何加大对科技创新型央企的融资支持力度,是业界对此次央企债券发行管理新规关注度较高的一个问题。

《办法》提出,中央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乡村振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品种,有效服务国家重大战略。

Wind数据显示,自2022年5月20日科技创新公司债券落地以来,截至2023年5月7日,中央企业发行的交易所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共52只,合计融资规模达到785.4亿元。

值得注意的是,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就曾与证监会共同下发过《关于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的通知》。该《通知》指出,要通过优化市场服务运行机制、监管考核标准、融资决策程序等方式多措并举支持中央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并积极支持中央企业开展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型基础设施领域REITs试点,促进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

多数央企人士及经济学家认为,科技创新债券能够支持创新型企业融资,加快科技创新进程。用好科技创新债券,能够助力央企更好肩负起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使命,发挥中央企业创新引领支撑作用、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促进实体经济创新发展合力,促进科技、资本和产业高水平循环,也可以进一步健全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支持机制,引导各类金融资源加快向科技创新领域聚集,更好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从而加快实现创建世界一流企业的发展目标。

(本文为企业观察报原创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编辑部)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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