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靖边县公安局西郊派出所妥善处置一起因修建导致房屋损坏问题引发的扰乱单位秩序案件,行政拘留1人。
6月26日,违法人员双某某以某建筑工地修建打地基过程中,将其居住的房屋损坏一直未达成赔偿为由,用车辆将该建筑工地大门阻挡长达10天,致使该工地无法进行正常建筑生产。期间,民警多次调解处置未果。7月6日,双某某再次来到该建筑工地情绪激动、行为过激,爬至60米塔吊顶部驾驶室拒不离开。为确保双某某生命安全,民警立即爬至塔吊顶部,经过30分钟的耐心沟通、开导劝说,成功将其解救下来。后经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由于违法人员双某某的极端行为严重扰乱了该建筑工地的正常建筑生产秩序,被我局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损失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广大群众,在遇到类似维权问题时,绝不可采取爬塔吊、封门堵路等极端、过激方式维权,这种方式不仅危害自身安全,还触犯法律、危害公共安全,妨碍公共秩序。倡导大家通过合法途径,合理反映诉求,达到维权目的。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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