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将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便利更多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将资金用于企业运营,助力企业加快创新发展。
《通知》在前期支持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扩大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的基础上,从“扩范围”和“提额度”两个方面,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以《通知》来看,试点范围从前期9个省(市)的特定区域推广至17个省(市)的所有区域。试点主体类型,在高新技术企业的基础上新增“专精特新”企业。试点额度也得到提高,已开展试点的9个省(市)区域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便利化额度统一提高至等值1000万美元。
《通知》明确,进一步拓宽企业跨境融资渠道,外汇局将试点范围扩大至上海、江苏等17个分局,各分局辖内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企业,可在不超过等值1000或500万美元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拓展企业跨境融资渠道,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更好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2018年3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北京市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外债便利化试点,允许中小微高新技术企业在一定额度内自主借用外债。
下一步,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指导试点地区落实好政策措施,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宏观经济大盘稳定。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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