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省属国企基础管理的一系列安排部署,省国资运营公司、省国资委联合制订了《山西省省属企业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加强省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经第18次省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于近日正式印发实施。
《办法》从举债和担保管理、资金使用和偿还、监督和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省属企业债务管理作出规定。《办法》指出,省属企业债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要坚持合理适度,举债规模、偿债能力要与促进发展相适应;二要坚持分类管控,充分考虑企业所属行业及财务特征设置标准,实施分类管控;三要坚持自我约束,省属企业作为落实债务管控的第一责任主体,要切实承担起债务管理主体职责,压实责任;四要坚持风险可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
《指导意见》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具体要求、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对省属企业银行账户及资金管理进行从严规范,具体从规范银行账户管理、加强资金统筹管理、加强资金风险防范等3个方面提出15项具体工作举措和要求。《指导意见》提出,各省属企业要通过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和使用,加强资金内部控制,提高资金管理数智化水平,进一步堵塞资金管理漏洞,防范资金管理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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