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务院国资委了解到,国资委日前印发《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则(试行)》,围绕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对进一步加强所监管中央企业董事会建设提出要求、作出规定,推动加快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规则立足于强化董事会运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巩固国有企业独立市场主体地位,既对以往有效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又结合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探索创新,对中央企业董事会的组建组成、功能定位、职责权限、运行机制、决策程序、支撑保障、管理监督以及董事会成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范指引。
规则提出,董事会是企业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依照法定程序和公司章程决策企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规则明确了董事会定战略、防风险的具体内容和决策事项范围,规定了董事会决策程序,并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进行了规范。
规则明确,董事长是董事会规范运行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强化了外部董事作决策、强监督的职责,对外部董事在决策中维护国有资本权益、贯彻出资人意志、督促董事会规范有效运行,以及发挥外部董事召集人沟通桥梁作用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此基础上,对董事会报告企业重要情况、外部董事报告异常情况等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根据规则,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可以参照规则精神,区别不同情形、加强分类指导,推动所属或者所监管企业健全完善董事会制度,确保董事会应建尽建、配齐建强、规范有效运行。
(编辑:王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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