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发文加强中央企业融资租赁业务管理

来源:  企业观察网       作者:钱馨瑶      发布时间:2021-6-14 18:05  |  

6月10日,国资委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发展和加强风险防范的通知》。

《通知》规定,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模范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规范开展售后回租,不得变相发放贷款。严格限制以不能变现的财产作为租赁物,不得对租赁物低值高买,融资租赁公司应当重视租赁物的风险缓释作用。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重大风险隐患和事件

24小时内上报国资委

近年来,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在服务集团主业、实现降本增效、支持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积累和暴露了一些风险和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中央企业所属融资租赁公司健康持续发展,加强风险防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融资租赁公司功能定位。

二、严格规范融资租赁公司业务开展。

三、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

四、持续加强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管控。

五、不断强化融资租赁公司风险防范。

六、加大融资租赁公司风险处置力度。

七、建立健全融资租赁公司问责机制。

其中,在开展业务方面,《通知》要求融资租赁公司要强化资金投向管理,严禁违规投向违反国家防范重大风险政策和措施的领域,严禁违规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在风险防范方面,中央企业应当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防止因盲目追求规模利润提升风险偏好。要将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纳入集团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合规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对于已经发生风险的项目,国资委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处置力度:对于逾期的项目,涉及金额较大、承租人资不抵债等情况的,进行展期或续签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对于已经展期或续签的项目,应当采取特别管控措施,不得视同正常项目管理。对于已经出现风险的项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化解,不得简单进行账务核销处理,不得将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

《通知》明确指出,发生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风险隐患和风险事件应当在24小时内向国资委报告。

融资租赁公司需整合

国务院国资委为什么发布此项《通知》?主要还是为了着力推动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

《通知》强调,中央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开展融资租赁公司优化整合,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中央企业原则上只能控股1家融资租赁公司(不含融资租赁公司子公司),控制2家及以上融资租赁公司的中央企业应当科学论证、统筹布局,对于业务雷同、基本停业的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坚决整合或退出。

对于参股的融资租赁公司股权应当认真评估必要性,制定优化整合方案,对风险较大、投资效益低、服务主业效果不明显的及时清理退出。新增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按照国资委有关要求进行备案,集团管控能力弱、融资租赁对主业促进效果不大的中央企业不得新增融资租赁公司。

目前,国务院国资委收录的央企名录有97家,央企下设的租赁公司共有64家。其中,金租公司有8家,融资租赁公司为56家。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各家央企自身需求有所不同,加之金融租赁牌照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央企融资租赁这片市场还是一片蓝海,多家央企都在积极拓展租赁业务。

光大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黄学军认为,在新发展格局下,当前租赁行业面临着重要发展机遇。央企租赁公司可以在双循环格局中发挥重要作用,应该主动参与其中,寻求发展机遇。

(编辑:于思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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